您好,這位朋友,你咨詢的的問題是屬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您別著急,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合理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所以您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您的權益。相關的法律條文我都幫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參考一下,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依據我國《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第2、第3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如果您還是有不理解的地方,您可以點擊我的頭像向我咨詢,我會認真負責的幫您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