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證新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根據深圳市人社局的信息,積分入戶評測標準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信息可以登錄深圳人社局網站查詢。
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根據深圳市人社局的信息,積分入戶評測標準《2015年深圳市人才引進綜合評價指標及分值表》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信息可以登錄深圳人社局網站查詢。